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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发布日期:2015-03-21 浏览数:2017 【收藏本页】

   《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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