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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5-02-02 浏览数:2150 【收藏本页】

自3月1日起,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与此配套施行的还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民营经济发达,民间借贷活跃,纠纷数量居高不下,如何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已成为当前金融改革的重要议题。此时,浙江出台的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是否预示民间借贷将走向一条有法可依的“阳光大道”?


  民间借贷升温


  新型案件增多


  浙江省温州市是全国金融改革试验区,也是民间借贷市场最活跃的地方。


  2011年,温州爆发局部金融风波后,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曾做过关于温州民间借贷的调查,显示温州约有89%的家庭和个人及近60%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融资总额大约在1100亿元。


  记者3日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3年,温州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6万余件,标的额为180余亿元,收案数比2012年下降15.8%,标的额下降21.9%。


  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浙江省的民间借贷逐渐从熟人交易,转变为陌生人间的合同关系和经营性借贷,民间资金运营的频繁化,法院受理的企业融资案件增多,类型多样,呈现出关系型借贷涌现,金融掮客现象滋生;融资关系隐蔽性增加,不规范不合法融资行为显现;债权人集中起诉现象突出,融资机构风险加大等新特点。




  以宁波市北仑区为例,近三年来受理的企业融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尤其是2013年以来,受前期紧缩金融政策影响,企业融资困境引发的纠纷激增,以金融

借款和民间借贷为主,占企业融资纠纷总数的70%。在2013年受理的279件企业融资案件中,借贷形式更加灵活多样,出现8件名为买卖合同纠纷实为企业间借贷的隐性融资方式。


  北仑法院民二庭在专题梳理统计中发现,以人保方式从银行取得贷款的案件数量增加明显,从2011年的7件增加到2013年的38件,其中,2013年有17件案件的保证人人数超过了10人,形成了企业融资过程中庞大的联保体。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种联保体导致一家企业负债,几十家甚至数百家企业牵连其中,且债权人之间又存在关联债务,形成连环债,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但很多生效的司法文书难以执行。


  企业融贷与非法集资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时有交织,2008年至2012年,台州市路桥区共发生千万元以上涉众型经济案事件28起,涉案总金额达12.73亿元。


  路桥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潘建华对记者说,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面广,债务人往往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大部分案件爆发源于资金链断裂,债权人往往采取抱团信访形式,多数嫌疑人获取资金是用于日常经营、投资,如固废拆解行业中的“代拆解”、“期货点价”,货物联托运行业的“代收货款”等,都是约定俗成的经营惯例,案件定性较为困难。处置该类案件,“预警得早”、“打击得准”、“化解得了”,恰当使用“宽严相济”原则,才能实现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




  开启阳光试验

  2013年11月,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今年2月,温州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这是温州民间融资管理规范化阳光化一个阶段性成果。”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对记者说,通过法规明文规定,推进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同时通过规范化的操作,逐步降低其风险。


  高兴兵认为,条例及细则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作为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条例填补了民间金融监管的空白,法院为此也制定了相应的司法政策,将在近期出台,为温州金融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张震宇介绍,实施细则共6章40条,突出地方金融管理、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融资形式、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方面重点,不仅明确了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定义,界定了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的外延范围,还明确了民间融资公共服务企业机构的设立程序,并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对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规定。


  “条例重点是规范培育三种民间融资主体,对民间借贷进行适当的干预和监管,依托民间借贷备案制度实施,逐步建立起民间融资信用系统,弥补当前民间融资征信体系不足。”温州市金融办副主任余谦告诉记者,细则是条例的细化和补充,为当事人提供操作指引。


  《条例》的正式实施,不仅为民间借贷提供了从“地下”走到“地上”的平台,更打开了庞大的民间资本对接各类项目的三扇大门。


  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就是其中的一扇门。成立于2012年的温州瓯海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首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总经理黄永平很期待《条例》的正式实施。他告诉记者,《条例》首先将民间资本管理企业的合法身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明确,这将大大加强企业的公信力。其次,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形式的确定,也让其在未来运营中更有底气。另外募集资金总额从过去的4倍扩大到8倍,大大拓宽了项目的选择范围,一时用不下去的部分闲置资金还可以用于市区内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


  除了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定向债权融资为自己进行融资。按照《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因生产经营需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本息。《实施细则》同时明确的是,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定向债权,同样可以在温州市股权营运中心等机构进行依法转让。


  《条例》为民间非金融企业融资打开的第三扇门,则是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而这在现行的《贷款通则》中,尚未明确相关规定。


  民间借贷备案成实施难点


  《条例》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累计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单笔借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累计借款余额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计30人以上的。只要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这是硬性规定。


  这个硬性规定相当于对民间资金的数额、用途、参与方都进行了监管。


  但有专家认为具体实施仍有难度。目前人们不愿将民间借贷备案的原因,除了习惯,主要还有借款人担心民间借贷备案后,会影响银行给予的放贷额度;出借人担心民间借贷备案后,获利的部分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这就需要借贷双方自己权衡,借款人是愿意享受这民间借贷的利息支出税款抵扣及应有的法律支持,还是为了保住银行贷款额度、顶着被罚款的危险继续隐瞒。出借人是愿意缴纳获利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享受80%的利益,还是为赚这20%,甘冒借款人跑路的风险。”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说。


  (综合法制日报 上海商报) 


      本文来源:南海网-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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