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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业务“审核合一”工作规程(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15-02-02 浏览数:2385 【收藏本页】

一、制定背景

目前工商系统在市以及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对各类经济主体工商登记事项采取一站式受理服务。但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和不

足,突出表现在“要求急而多层审批时效慢”之间的矛盾。为了适应国务院正在进行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登记审批流程,推进

“审核合一”制度,能够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有效促进服务大提速,树立起服务型工商良好形象,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为此我局已于2012年开始在

锦江、金牛、高新、双流开展“审核合一”登记试点。我们通过对试点区(县)的认真调研和总结后,立足职能,充分认识登记工作规律,客观分析法律风险后制定

了本《工作规程》。


二、起草原则

以现行法律法规精神为底线,《工作规程》梳理了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力求务实、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以“便捷高效,规范统一”为基本原则。


三、主要内容及应当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审核合一”的定义。注册登记“审核合一”是指注册登记审查员与核准员职责合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具有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注册登记、备案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备案、准予登记,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企业注册登记审核制度。


(二)关于“审核合一”适用范围。“ 

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各类企业(含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

构的设立、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注销登记,以及补(换)照、增加副本、迁入迁出、备案登记”;“企业集团设

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补(换)证、增加副本、迁入迁出、备案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核准、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其补(换)照、增加副

本、迁入迁出”。



(三)关于“审核合一”工作人员条件及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

从事审核合一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核准员资格或经登记机关授权。这是考虑到核准员有最终核准权。另一方面,由于近年来核准员考试几年才有一次,并且窗口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所以为了工作的开展,可通过授权为核准员。



“审核合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是由于受理审查和核准登记由一人完成,有可能出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情况。实行“审核合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避免:


(1)从适用范围来看,“审核合一”主要用于名称预先核准、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销、备案等相对简易的登记事项。


(2)相关制度保障。


一是除《工作规程(试行)》中第四条中所例四款外,其余的登记事项仍然适用原“一审一核”制度。


二是《工作规程(试行)》第五条第四款中规定“工作人员认为属于登记疑难问题的,可以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本登记机关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审会研究决定”。登记疑难问题会审会能够确保登记准确、高效、规范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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